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圣火令三大令:

第一令,不得为官做君:吾教自教主以至初入教弟子,皆以普救世人为念,决不图谋私利。是以不得投考科举,不得应朝廷征聘任用,不得为将帅丞相,不得做任何大小官吏,更不得自立为君主,据地称帝。于反抗外族君皇之时,可暂以‘王侯’、‘将军’等为名,以资号召。一旦克成大业,凡我教主以至任何教众,均须退为平民,僻处草野,兢兢业业,专注于救民、渡世、行善去恶。不得受朝廷荣衔、爵位、封赠,不得受朝廷土地、金银赐与。唯草野之人,方可为民抗官、杀官护民;一旦为官为君,即置草良于度外矣。

第二令,不得虐民害民:本教以救民护民为宗旨,凡有利于平民百姓者,皆为本教应作应为之无上要务。本教所需,可抢劫官府、官仓、官库、财主、大户,可受平民捐献,亦可向民征粮。但必须百姓先食饱,我教众方可动箸。如遇饥荒,有粮食时先施百姓,我教众后食;若粮不足,则我教众不食。教众与百姓争闹斗殴,伤百姓者罪加一等,双方有过,先罚教众。

第三令,不得自相争斗:凡我教众,不论身为教主、左右光明使、护教法王、旗使、门使,或初入门弟子,不得互相分派争斗,如意见不合,仅可辩论争执,粗言咒骂、辱及祖宗亦不算犯令,何人出手殴击,即为犯令,杀伤教友人身、人命,更为大罪。若有纷争,交由上级判断是非,此后即须听命息争,永保和好。

圣火令五小令:

第一令:凡我教众,须守信义,出言如山,不得违诺失信,对教外人士亦当守信。

第二令:同教教众,即为兄弟姊妹,情同骨肉,重情重义,生死不渝。

第三令:尊敬长上,孝顺父母,友爱弟兄,照顾朋友。

第四令:尊重妇女,不得轻薄调戏。任何处女寡妇,如与之有夫妻之事,即须娶之为妻,否则须庄重相对。朋友妻,不可戏,朋友女,不乱语。

第五令:视明教如性命,长上有令,必须竭力遵行,叛教通敌者杀无赦。对教外人士和气相待,甘居下风,不可妄自得罪,为本教树敌。戒荤之禁,今后取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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